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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刘**、彭**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渝015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1
  •  
  • 【案例概要】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刘**、彭*林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红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及其辩护人曾*,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彭*林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刘*云、刘**、彭*林在重庆市潼南区xx镇xx村xx水库旁,利用可以调节重量的秤,通过虚增鱼苗的重量,以少买进、多卖出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杨*、唐*、陈*共人民币42775元。次日凌晨,公安民警接举报将三被告人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电子秤遥控器一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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