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商**不服本院(2015)新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商**称,本院2015年4月9日保全的被申请人通辽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公司)名下的149套房产中其中两套是异议人于2015年4月9日前从开发商处购得并交付房款,已经实际入住的,故请求解除(2015)新立保字第字1-1号民事裁定中涉及其所有的房屋的保全行为。
本院查明,商**执行异议一案,2015年4月21日,本院向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发出(2015)新立保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通辽市金港房产公司截止今日所有在302-018,302—019号土地上所有在建工程和已完工的房产(不包括今日之前已登记备案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同日,通辽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向本院回执:“一、查封通辽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今日所有在302-18,302-19号土地上所有在建工程和已...(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