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吕**、姚**、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吕**、姚**、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代偿的本金765548.46元,以及该本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现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8510.34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832.4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姚**、吕**所有的位于玉溪市元江县××中段以北××单元××室的房产、坐落于玉溪市元江县××中段以北××号的车库以及对登记在被告姚**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区大营街***小区××单元××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