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兰州市第三十五中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被告兰州市第三十五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追加金**为本案第三人,于2017年8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被告兰州市第三十五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郭**第三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修复、恢复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号×××室的房屋原状,并提供为期三年的维修质量保证期;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中旬,被告在对自己房屋进行施工期间,因施工不当,将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号×××室住...(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