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毛**、人保财险北城支公司、蔡*、平安财险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毛**、人保财险北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迁安支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5日14时20分许,在上兰公路4公里闫家店村北处,我乘坐被告蔡*驾驶冀b×××××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上同时乘坐张**、郭**、张**、张**、蔡**),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名驾驶被告毛**所有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被告蔡*、张**、我、郭**、张**、张**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19日,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郭**、张**、张**、蔡**、我无责任,被告蔡*负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