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被告人何某伙同建权(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汝州市焦村乡湾李*何某家中,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绿色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lj200zh型号)以23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马某。经查,该车系伊川县白沙镇陈*村民赵*于2012年7月在自家门前被盗的车辆。经价格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134元。
2、2012年11月,被告人何某伙同建权在汝州市焦村乡湾李*何某家中,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蓝色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lj11ozh型号)以2300元的低价卖给李*。经查,该...(本文书还有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