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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游**、陈**、李*、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17时许,在宁某县宁某镇太达村困峨组“姐妹鱼庄”饭店,上诉人游**、陈**、原审被告人李*、张**在玩牌喝酒,被害人官文华来到陈**的桌子旁,因喝酒过量与陈**发生口角吵打,游**、陈**、李*、张**共同对官文华进行拳打脚踢,游**又用一木凳击打官文华头部,致官文华当即倒地。当晚,官文华因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抓获、投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5日22时25分,宁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沙某电话报案,120急救中心对一伤者急救时发现已死亡。公安机关出警调查,死者官文华在宁某县“姐妹鱼庄”饭店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斗受伤,游**、陈**、李*、张**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5月26日1时许,宁洱县公安局民警在宁洱县宁洱镇新塘村新塘红砖厂一间宿舍内找到陈**、李*、张**,带回宁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调查;同日8时,宁洱县公安局宁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游**电话,告知所在地宁洱镇新塘...(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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