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底,被告人熊*、韩**多次组织王*2、邢*、徐*、钱*、陈*2、胡*、朱*、刘*2等人,在泗阳县史集街道境内大运河堆、六塘河边等地,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安排人员在赌场内”抽水”,涉案赌资计300万余元,抽头渔利计30万余元。
案发后,泗阳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韩**涉案赃款3万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韩**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熊*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熊*供述证实:韩**联系自己和他共同开赌场。2017年7月间,自己和韩**联系他人来赌博,自己安排王*1、姚*在赌场内”抽水”,盈利由自己和韩**平分。每天开一至二场,每场赌资1万至2万元。每场抽水4、5千元,获利的钱被自己输了。其供述还证实:赌博场地等情况。
2.被告人韩**供述证实:自己联系熊*共同开赌场。2017年6月到7月底,共计四十多天,每天开二场,自己和熊*联系他人来赌博,...(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