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被告徐**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因本案需以另案裁判结果为依据,本案依法中止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反诉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徐**到庭参加了2015年5月11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4日、1月23日签订两份《湖南株洲神农太阳城购物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原告承租的该购物中心南座**层a202、a203、a204a商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期限、服务范围、费用收取、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约定。2013年2月23日,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空调使用费,截止到2015年1月3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空调使用费及滞纳金共计184257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法...(本文书还有4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