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株洲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株洲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原告于1983年进入株洲锻压机床厂(2003年改制为被告公司),原告工作三十余年,二次受工伤。2016年3月,被告以经济裁员的方式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从未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上班工资、年休假上班工资,且连基本工资都要克扣,代扣的医疗保险不予缴纳。连续几年来原告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原告只能忍受,而最终被告还违法解除了与原告之间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6375.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23638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失业保险金2836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退费759.11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9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补差3951.18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7255.17元。
被告株洲...(本文书还有5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