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张轶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委托代理人袁*、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诉称,原告单**系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是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购买医疗、养老保险。2015年3月18日17时左右,原告单**在华晨山水洲城23#栋绑扎钢筋时摔伤,伤后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进行治疗,该院对其伤情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气滞血瘀症;3.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015年3月23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4月20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2016年5月24日,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伤残程度为捌级。现在被告又拒绝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280元(4828元/月×10个月),门诊医疗费7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936元(48...(本文书还有5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