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新华、谢**、文**、梁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新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洪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向法庭、被告人张新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洪及其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发改委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物证照片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