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年3月份左右,李*通过微信认识周**及张*,周**以工作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提出借款。自×××年4月23日起至7月8日,李*通过支付宝分22笔向周**共计出借100400元;自×××年4月21日起至7月25日,李*通过微信分56笔向周**共计出借101480元;上述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借款,周**均予以认可。除上述款项外,李*称其还向周**以现金形式出借了93600元,但周**对此不予认可。×××年7月25日,李*(出借人)与周**(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自×××年4月23日起至今,借款人周**向李*借款本金共计480200元,以上款项已通过支付宝微信及现金支付,借款人周**确已收到上述款项共计4802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双...(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