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洪*、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木工工资136058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洪*挂靠被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永宁县玉泉营广场北边的商网工程,并将3#、4#、5#、6#住宅楼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找来工人,进行施工,按被告要求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其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木工工资136058元至今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洪*于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下欠工资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