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和平支行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刘*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6日,我行与被告刘*签订了[和平]支行(2010)年[x]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向我行借款2,220,000元,期限30年,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40年4月26日止,用于购买沈*市浑南新区x号,建筑面积259.25平方米,以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在沈*市房地产大厦办理了预抵押登记,证号:沈房预中心字第x号。该笔贷款利率为7.05%,被告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我行如约放款,截止2...(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