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2年北新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那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鹏(主审)、代理审判员韩*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辽宁电力有限公司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取得了辽宁省第一批220千伏电网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批文(辽发改能源(2008)36号),并将其中的220千伏虎大线π入沈北和220千伏韩*线π沈北送电线路新建工程交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承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于2009年4月8日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乡人民政府(现已更名为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因建设上述项目征占塔基用地等补偿标准并向尹家乡政府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共计527200元,其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进行了项目建设,在本案争议24亩土地所属地块(面积约40亩)上建设高压电线塔基两座,被占地的3...(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