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照月息2%为标准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20万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代理人刘**辩称,该借款属于郑州市鑫宇投资有限公司所用,被告唐**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原告并没有把20万元交付给被告,且该借款期间鑫宇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返还了26000元本金。
原告及其代理人辩称被告唐**从来没有返还过原告本金,按照借据约定的月息4000元,其偿还的26000元是从借款之日到2014年10月27日前的利息。
当事...(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