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2、宾某、刘**、余某1诉被告李**、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宾某、刘**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余**、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原告与被告余**为同一户人。2017年2月17日,被告余**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与被告李**签订《协议书》,将原告家庭承包经营的一块名为“潭边北边”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李**永久经营管理使用。四原告知道后表示反对,村民小组也未同意该《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余**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协议书》处理共有财产,其《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被告余**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