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10月29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24%/年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份,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原告于当年7月2日、7月18日分别转款200000元、50000元共计250000元到被告账户,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