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10月29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24%/年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分别转款90000元、90000元共计180000元给被告,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载明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3%/月。被告...(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