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万元,并从法院立案之日(2017年1月12日)起至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被告将位于梧州市扶典村松角冲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工地的厂区部分道路、地面硬化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承包给原告,该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质量与验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于同一天原告又与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员在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汇签表上面签名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后,原告方于2010年8月20日组建相关施工人员进场对该上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建设,于20...(本文书还有4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