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昱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昱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昱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2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换药车、药品柜等医疗器械产品。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采用托运方式向被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货。2014年1月22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12月底,原告共向被告发送价值603657.6元的医疗器械,累计应收货款为603657.6元,被告签字确认。双方对账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给付货款,被告在支付99616元货款后再不处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及经营困难。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起诉后,被告承诺积极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一份,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撤回...(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