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小额贷款公司)、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信息咨询公司)与被告甘**、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小额贷款公司、长丰信息咨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10月29日的利息8737元、违约金10373.4元给原告长丰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和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至2016年10月29日的行政管理费3600元、违约金97.4元给原告长丰信息咨询公司(行政管理费及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偿还扣款手续费1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