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屈**驾驶小型轿车沿某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山庄附近时,适逢胡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屈**因操作不当越过单黄线与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事故。2015年12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作出的第2015c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屈**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机动车维修花费50580元、拖车费400元。由于该车在原告西安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车辆所有人胡某某支付了50880元,并与胡某某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胡某某将其享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西安市分公司,并承诺其尚未得到上述被告的赔偿,亦未放弃向上述被告索赔的权利。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张秀英,后*被告雷**购买并实际使用。被告雷**为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