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原阳县振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28187.3元;2、本案上诉费由李**、李**、原阳县振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李**住院时间为13天,而非14天,一审判决在计算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时14天有误;2、一审判决对于李**误工费认定金额有误;3、一审判决对于李**车辆损失费认定金额有误。
李**辩称:李**于2015年12月3日住院,于2015年12月16日出院,一审判决认定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按照14天计算无误;一审判决认定李**出院后计算30...(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