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陈**、莫**、藤县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公司)、第三人梧州市龙圩区钱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钱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莫**、亿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莫**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980500元,并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2.第三人钱通公司对被告亿佳公司用于为被告陈**、莫**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藤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莫**、亿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