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816.41元、违约金6281.64元,合计69098.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提供电器开关等货物,截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累积拖欠货款62816.4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至今未付。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欠款数额及违约金不能确认...(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