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陈**与被告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宇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原告王**、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委托代理人贺**、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陈**诉称:2016年5月28日14时,被告驾驶豫n×××××号轿车沿仓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乡水厂路口时,与原告陈**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及乘车人王**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吴**与原告陈**同等责任,王**无...(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