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6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65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34.5元、交通费3069元合计132479.7元的50%即66239.85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70239.85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原告在工作时手掌意外受伤,被其同事送至泗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医务人员对原告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住院治疗3日后经主治医生同...(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