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白军利驾驶陕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超限速行驶至839km+100m处,与由路西向路东横过公路的李*及其牵引的孙*李*1发生碰撞,致李*、李*1受伤,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白军利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军利及时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交警出警到现场时,被告人白军利正在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2018年2月2日白军利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白军利预付李*1医疗费16万元,先期赔偿李*亲属经济损失7万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直接将全部理赔款打到被害人李*亲属账户上。李*、李*1亲属对被告人白军利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白军利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