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50年9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1年3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信诚公司)为与大同市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森地产)、李**、李**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信诚公司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人万森地产、李**、李**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1日,原告鑫信诚公司与被告万森地产签订编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被告大同市白马城城中村改造工程流动资金用款。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2.4%,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借款。
2012年10月15日,原告鑫信诚公司与被告万森地产签订编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被告大同市白马城城中村改造工程流动资金用款。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2.4%,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借款。
原告向被告出借上述两笔借款后,被告大同万森地产按合同约定归还了部分利息。2014年1月,欠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478.8万元。
2014年1月29日,原告鑫信诚公司与被告李**签订了编号*...(本文书还有6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