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峨嵋南路八角楼东八排居民。
再审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太平附加百万嘉年华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约定的内容为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责任条款,原判决将该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对宣传单的内容并没有查明,则判决申请人按照保险宣传单进行赔付,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错误。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原判决认定为要约,是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宣传单是保险公司向社会广泛宣传其产品特点...(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