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审第三人安**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且属可撤销合同,被上诉人在发放贷款时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而不应采取自主支付方式,违反禁止性规定;2、涉案借款用途不真实,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安**答辩称:贷款流向及用途不知情,担保也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诉人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个人...(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