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与被告杨**、衡阳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被告杨**、衡阳县运输公司委托诉讼。
代理人屈**、人保财险衡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衡阳县运输公司赔偿原告126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4日5时40分,杨**驾驶车牌为湘d******号中型普通客车载乘客陈*娥等16名,沿乡村道由金溪镇往三湖镇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三湖镇新建村阳关组一弯道处,遇阳**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因杨**驾车不按规定会车,加之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致两车相撞后摩托车摔倒,造成阳**、陈*娥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衡...(本文书还有4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