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洪**、洪**、洪**、洪*与被告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洪**、洪**、洪**、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赔偿五原告因谭昌梅死亡所产生的抢救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住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82080.70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11时10分许,被告谭**驾驶湘d******号小型面包车途经衡阳县石市镇石狮村石狮口组路段时,遇谭昌梅在道路上行走,因被告谭**驾车未确保安全,导致湘d******号小型面包车前头面将谭昌梅撞倒,导致谭昌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通事...(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