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财保险樊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后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后变更为4607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3时21分许,在永城市西城区永商南线铝厂家属院北门西侧附近,被告孙**驾驶皖06-17704号变型拖拉机在沿s325线行驶时,与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陈**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负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经永城市人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次治疗,因被告未及时支...(本文书还有4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