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皇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华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姑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沈阳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上诉人并不是原审适格的被告。华山棚改办不具备开发建设资质,故其借用上诉人的资质进行招标投,以上诉人的名义与华鹏公司签订合同,实际发包人应为华山棚改办,支付工程建设款的义务人也应是华山棚改办。根据华鹏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向华山棚改办出具的《律师函》,可以证明华鹏公司已经明确认定了华山棚改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正发包人和合同相对方。2.华山棚改办于2010年7月2...(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