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沈阳市华浩工贸有限公司、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张**是刘*雇佣,张**、张**一行6人是自愿提供劳务,张**与张**工资相同,没有从中获利,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张**辩称,1、张**雇佣的我,我是做防水的,我说不会铺地砖,张**说没事。2、医药费不是工友垫付的,是张**给我交纳的。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沈阳市华浩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活我们整体包给刘*了,当时张**是试铺,试铺不合格,后来没让张**干。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刘*辩称,在法院开庭前,我都没见过张**,工地不允许吃住,我们有旅馆。工资不是按日给付,是每平方米30元,张**没有施工。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赔偿医疗费38,612.35元,护理费8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2650...(本文书还有5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