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刘**、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刘**、侯**、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9066.67元(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标准计算,并支付自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原告张**与被告杨**、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与被告刘**向原告借款20万...(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