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惠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8593.88元;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4100.25元(按月利2分,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3.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2分,自2015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建华夏学院银河6#等工程购买原告钢材,欠钢材款38593.88元。2007年11月,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如不履行,按月3分给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此笔欠款被告不予认可,不同意给付。被告对涉案本金利息均不认可,在未核实具体情况下,不同意给付。第二,若此笔款查证属实,但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