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县移楼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家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市家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被告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移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反诉辩称: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并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商丘市家福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平移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施工内容包括原楼加固**室内人工开挖、新基础制作**楼房行走到位后墙柱和新基础的联结等全部移楼工程的内容。工期90天,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止。合同价款85万元,进场后三日内付30%,开挖完成后付20%,托架梁完成后付20%,建筑物平移到位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之一造成延期形式或...(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