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以下简称鑫源煤矿)、内蒙古广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纳公司)与被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山公司)及第三人李**、王**、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鑫源煤矿、广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两台挖掘机(型号xxxx,机号xxxx、xxxx)的转让协议有效;二、依法判令停止对上述挖掘机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涉案挖掘机的合法所有人。2012年1月10日第三人李**及天林公司与原告签订涉案挖掘机的”转让协议”,将挖掘机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挖掘机作为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实现的法定条件,李**及天林公司将挖掘机交付鑫源煤矿后,原告不仅是挖掘机的实际管理使用人,而且还是合法所有人;由于第三人已支付挖掘机71%的价款,获得71%的产权,其对原告有价和附...(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