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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托克旗***********、内蒙古广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斗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王**、平罗县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7)宁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3
  •  
  • 【案例概要】

    原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以下简称鑫源煤矿)、内蒙古广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纳公司)与被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山公司)及第三人李**、王**、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鑫源煤矿、广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两台挖掘机(型号xxxx,机号xxxx、xxxx)的转让协议有效;二、依法判令停止对上述挖掘机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涉案挖掘机的合法所有人。2012年1月10日第三人李**及天林公司与原告签订涉案挖掘机的”转让协议”,将挖掘机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挖掘机作为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实现的法定条件,李**及天林公司将挖掘机交付鑫源煤矿后,原告不仅是挖掘机的实际管理使用人,而且还是合法所有人;由于第三人已支付挖掘机71%的价款,获得71%的产权,其对原告有价和附...(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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