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达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达文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计180万元,庭审中变更为167万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至2017年01月,被告陆**原告借款本金为134.8万元(其中3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款到被告账户的,104.8万元是多次现金支付的),月息为2分,截止2017年01月22日,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5万元,被告尚*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2017年02月28日前还清。此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3万元,下欠167万元本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向本院提供了如下四组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被告达文龙于2017年01月22日向原告吴**出具...(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