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田**、未贵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未贵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给付孙**工资款8160元;2.判令未贵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份,孙**随田**在山西省××等地打工,田**欠孙**工资款8160元未给付。经孙**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田**、未贵明未答辩。
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出示、认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孙**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