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汇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宁夏汇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及地下室房款共9166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818元(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共计112天,按日0.1‰计算,即251667元×0.1‰×112天=2818元)以及诉讼后至判决生效前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