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新疆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旅行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华夏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到2012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198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0000元;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140085.81元;确认被告与原告已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给原告按时发工资、不缴纳社保,侵犯了原告的合权益,造成原告重大利益损失...(本文书还有3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