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227.4元(系庭审中变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宁陵平洛的窑厂打工。2016年7月1日,因窑厂塌方原因造成原告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睢县公疗医院烧伤科治疗。原告之伤后被评为六级伤残,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在治疗终结后,原告找被告协商上述赔偿费用时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辩称,第一,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已经将涉案窑厂的劳务发包给了案外人罗**,原告的工资均由罗**发放,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原告...(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