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市场)、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杨**与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长兴市场返还原告杨**本金131255元;3.被告长兴市场支付原告杨**利息4725.18元(以131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之后算至被告长兴市场付清之日止);4.被告大裕市场对被告长兴市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于2016年1月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