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市场)、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文*与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长兴市场返还原告文*已支付的租金68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754元(暂计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以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算至被告长兴市场付清之日);3.被告大裕市场对被告长兴市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长兴市场、大裕市场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文*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原告文*与被告长兴...(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