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广西南宁长兴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牛**,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韦**与被告天诺公司签订的《长兴农贸市场(春晖项目)摊位租赁合同》;2.被告长兴公司、天诺公司返还原告韦**交纳的租金10350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卫*、水、电押金1000元、摊位建设费3000元,共计19350元;3.被告长兴公司、天诺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退款利息32.73元(计算方式:暂计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4日,以19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计算至实际被告长兴公司、天诺公司退还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长兴公司、天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长兴农贸市场(春晖项目)由被告长兴公司委托被告天诺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外出租。2016年8月7日,原告与天诺公司签订《长兴农贸市场(春晖项目)摊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兴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南宁市摊位,租期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租金为1150元/月;原告需在签订合同之日向被...(本文书还有5407字未显示)